发布日期:2020-11-03 19:16 浏览量 : 26
社会与时俱进,社会的文明程度也在不断的增加,对于我们来说国家自我克制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保障,在城市化建设越频繁的地区,关于拆迁的纠纷也越多,其实国家关于拆迁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部门内,关于拆迁安置民法中有详细的说明,主要补偿手段是分房或者支付现金,那拆迁安置违法是民事诉讼还是国家赔偿?
一、拆迁安置违法是民事诉讼还是国家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赔偿的若干规定的行为才能申请国家赔偿,而且这种行为还必须得对被害人造成损失,因此,拆迁安置违法究竟是不是国家赔偿,要根据拆迁安置违法的具体行为类型加以判断,而不能一概的予以认定。
二、违法拆迁种类
1、 主体严重错位和职能严重越权的房屋拆迁
实践中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与开发商一起共同侵害被拆迁户的权利。具体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开发商的拆迁许可申请不认真审查,有的甚至接受贿赂,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其次,政府直接充当开发商的代理人,在没有做好宣传工作的情形下,直接插手、介入,凭借公权力,甚至不惜动用警力和司法力量强制拆迁,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最后,开发商往往打着政府的旗号,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有些地方甚至政府部门自己就是拆迁人,自己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有甚者,这些地方政府凭借公权力,甚至是“拆了白拆”,没有任何补偿。结果搞得民不聊生,上访人成群,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2、 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房屋拆迁
要积极推进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必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应该严格遵守《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听证,行政裁决和证据保全等程序。然而实践中,从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到拆迁过程中违法征收土地,不积极推行听证程序、公告程序,到发生纠纷后的救济和裁决程序,都存在不同的法律困境和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诉讼解决拆迁纠纷面临很多现实的尴尬,行政诉讼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
3、 未给予充分的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房屋拆迁条例》也规定了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然而实践中拆迁人利用其与政府的紧密利益关系及其强势的资源和财力优势,人为压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提高所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不给房屋使用人安置补偿,侵害当事人正当的合法权益。因为拆迁人不给被拆迁人充分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导致了大量的房屋拆迁纠纷。
违法拆迁严重侵害了广大拆迁户的合法权利,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就显得特别重要,对受害人权利救济是社会公平正义使然,没有救济的权利非权利。然而在广大拆迁户维权的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就是:不知道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不知道被告是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还是拆迁人,不知道是要求国家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基于国外在房屋拆迁赔偿和我国现实情况。
三、可以申请民事诉讼国家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种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拆迁安置一般是在民法中强调说明,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依据民法来维护,而国家补偿是按照国家补偿法来进行补偿,需要补偿的情形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如果符合标准就会得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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