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全国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团专业的征地补偿,征地拆迁律师.咨询电话:18611313445
百度地图-网站地图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征地补偿-征地拆迁-拆迁律师

  • 征地补偿-征地拆迁-拆迁律师

  • 当前位置:新翰征地补偿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 > 拆迁政策 > 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房屋 >
    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房屋
    发布日期:2020-11-02 19:26 浏览量 : 22

    拆迁补偿、拆迁政策、拆迁安置、征地拆迁、征地补偿

    我们都知道“钉子户”,其实这些“钉子户”大多情况都是因为房屋被征收而因补偿问题没有协商好而导致,而如果要房屋征收的话就要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原因。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房屋?阅读完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物的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这里的房屋是指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之外的合法房屋。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物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指国有土地权属证书中批准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此外被征收人对其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部分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也应该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条进一步说明,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不仅对房屋及附属物应当予以补偿,还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的具体价值不能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应当规定具体的评估程序、方法等内容。

    三、征收房屋的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2、人民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分析。

    (1)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2)针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风险评估。

    (4)对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政府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

    在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4、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和大家分享的最新的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房屋相关内容。综上,一般由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于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房屋。


    上一篇:拆迁工作该由哪个部门管
    下一篇: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相关新闻
    首页 |关于新翰 |资深律师团 |征地拆迁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联系我们 |
    cache
    Processed in 0.017148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