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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中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
    发布日期:2020-09-19 12:16 浏览量 : 23

    征地拆迁、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中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上述经济损失和费用不一定同时发生,因此在具体的补偿个例中,应当依据其具体损失项目、损失情况予以确定补偿范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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