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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不合理征地拆迁,一定要及时维权
    发布日期:2020-08-03 20:24 浏览量 : 22

    遇到不合理征地拆迁,一定要及时维权,涉及到自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当事人一定要谨慎对待。千万不要再等一等,再看一看的想法。所以遇到强拆、违拆等违法行为,您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我们为大家总结一下,都有哪些重要的期限需要注意。

    一、依法征求公众意见,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为保障被征地人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并根据反馈意见作相应修改。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申请听证期限-10个工作日内

    申请听证是被征地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时可以采取的方式。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三、评估结果有异议,三个10日要记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有三个10日内你一定要记清,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行政复议60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五、行政诉讼两情况,15日和6个月要分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了解了这些规定后,再给大家提个醒如果您对于征地是否合法或是补偿不满意,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维权,如您不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拆迁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或者在限期腾地期限内不交地,又不复议或者诉讼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对于被征地人来说,十分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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