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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中强制拆除案件的举证责任到底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0-07-14 20:04 浏览量 : 21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行政诉讼中,原告方往往相对弱势,掌握的资源与证据有限,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可视为基本履行了符合立案条件的举证义务;而被告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是否实施了强制、按照何种程序如何实施、有无对当事人合法利益作出必要考量;在必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调查,对强制主体等事宜作出认定或者推定。 

    在相关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表述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的情形下,在行政诉讼环节应当对强拆主体等事实及被诉行为性质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而不宜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认可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结论。对此,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都应当本着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负责,对事实证据负责,依法及时妥善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法对实体权益争议作出处断,防止久拖不决甚至相互推诿。 

    本文观点出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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