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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而不用,农民失地,面对此种情况农民可以恢复耕种吗
    发布日期:2019-10-24 15:26 浏览量 : 32

    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就意味着要改变其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因此,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收实行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征而不用”是我国征地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为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土地长期空置,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 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征地审批之后实施征地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批准后超过两年尚未实施征地的,征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得再以原批准文件作为征地依据。

    征收土地几年闲置可以恢复耕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承包人(即土地所有者集体)可以与政府协商恢复复耕,如政府不同意则依法向法院提起恢复复耕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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