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看不懂?把握住这几项重点,让您少走弯路
发布日期:2019-10-19 19:36 浏览量 : 34
一、征收目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您一定要明确涉及到您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所做出的。
其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也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征收主体:
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在房屋征收决定中应当载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部门的名称、具体实施此次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名称等。在实践中,被征收人接触最多的很可能是当地村委会,但您一定要明确,村委会并不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主体。
三、征收决定作出前后都应及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四、决定中应载明征收范围
在房屋征收决定中应载明房屋征收的地域范围。及此次房屋征收涉及的区域。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五、救济方式: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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