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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没有产权证有没有补偿,老百姓的房不能说拆就拆!
    发布日期:2019-10-11 20:02 浏览量 : 26

    在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或是在原有宅基地扩建、翻建的现象十分常见。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无证房屋在面临征地拆迁是万不可一概而论。以违建的名义进行拆除,被拆迁人可依法维权。

    违章建筑通常包含以下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

    违章建筑的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据此我们可知,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后,如是违法建筑不给补偿,如不是违法建筑要依法给予补偿。但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经常“随意”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进行非法强拆。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针对有何能取得合法证件认证的建筑需要采取改正措施及时和法认证,其他限期内要求改正。凡是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都需要区域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依法认定。

    如果住房属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修建的房屋,当房屋拆迁,被拆迁机构归类为违法建筑拒绝提供补偿,那么拆迁机构是不被支持的。

    2008年《城乡规划法》同时还规定了农村村民具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或建设用地的批准,宅基地以上的房屋就不属于违建。

    综上所述,房屋没有产权证,并不代表房屋就是违建,以违建的名义行强拆之实,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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