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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如何进行分类?
    发布日期:2019-08-28 21:13 浏览量 : 27

    交通事故分类

    1、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2、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3、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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