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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发布日期:2019-08-28 20:28 浏览量 : 37

    1、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走私的事实。

    2、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构成要件中关于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偷逃增值税。

    4、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5、认定被不起诉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证据不足。

    6、侦查机关没有严格按照电子数据提取规范进行提取,导致证据效力存疑。

    7、被起诉人作为单位员工,受领导指派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具有偷逃税款及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

    8、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犯罪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可能性。

    9、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走私货物系他人所购委托被不起诉人加工的可能性。

    10、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被起诉人所涉嫌偷逃的实际税额。

    11、无法查明涉案走私物品是被起诉人个人使用还是其所在的单位经营使用。

    12、认定被不起诉人与代理进口公司之间代理进口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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