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8-20 10:54 浏览量 : 30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村委会一直活跃在人们的视野里。征地,逼签,不给补偿,许多人叫苦不迭。在许多情况下,村委会和村集体的一些干部带头强占土地、拆除房屋。口头承诺会给补偿,结果不但不认账,老百姓还落得钱房两空的局面。村委会究竟有多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据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并不是征收工作的主体。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二、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四、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村民会议的决定损害村民的利益怎么办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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