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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8-15 20:55 浏览量 : 29

    常常有委托人咨询,面对不合理的征地拆迁工作,法律怎么保护我们被征收人的权益,别说与我们协商有时就连要征地我们都不知道,房子就被拆了。这样的征地拆迁让老百姓怎么办?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什么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常常得不到保障,不履行公告义务,或者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具体到相关法条: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以及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登记期限等信息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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