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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签了,房子没了,征收方却不履行协议了,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8-08 21:36 浏览量 : 33

    协议签了,地被征了,房子被拆了,征收方却不履行协议了,补偿款迟迟拿不到,面对此种情况,你还在以“解决不了”为借口默不作声吗。当征收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一直不能完成交付,到底该怎么办?

    首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但其产生纠纷时,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如果其中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征地补偿协议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补偿协议至少应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后各自保管一份,但实践中,许多被拆迁人手中并没有补偿协议,有也只有复印件甚至连复印件都没有。许多被征收人反映,征收方会以各种理由不给被拆迁人原件,甚至将原件拿走。在此,新翰律师提醒大家,补偿协议原件一定要留存好,千万不能交给征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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