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5-05 17:21 浏览量 : 34
补偿款到底归谁所有?村委会可随意分配吗?北京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因此,尽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在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也可以依法在法律和地方规定允许范围内提留10%-30%之间土地补偿费,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设和公益事业等使用。虽然会有这样的情况存在,但村委会绝不是你想象中的只手遮天,你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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