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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会出现的几种违法现象
    发布日期:2019-04-17 16:03 浏览量 : 40

    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几种违法现象

    违法现象一:公共利益的肆意滥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见,征收行为的实施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条规定却被肆意滥用,征收方不论实施何种征地项目,都以“公共利益”作为借口,即建商品房、游乐场、住宅小区、开发区等都成了“公共利益”需要。

    违法现象二: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以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为目的,为逃避纳税和避免承担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通过租赁农民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在规划计划外私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此类行为对老百姓的危害极大,很多农民没有经受住眼前短期的利益而将土地出租出去,最后却发现租金的收益远没有想象之中高,并且土地受损严重,农民在重新耕种之前需要经历长时间休耕帮助土壤恢复营养。同时,如果承包商和农民发生纠纷,农民的权益很难获得保障,维权极为困难。

    违法现象三:少批多占

    在实践中,征收方可能会存在少批多占的现象,其为了顺利获得土地征收批文,往往会选择在报批时少报范围,等到批准文件下来以后,在无声无息的占用更多土地,此类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知:“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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