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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征地拆迁维权,论司法独立、依法行政之路
    发布日期:2019-04-01 23:00 浏览量 : 82

    维权团队培训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拆迁纠纷案件增长迅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也面临新的挑战。
        征地拆迁工作的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涉及到广大被征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征地拆迁问题,直接关系到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及群体性纠纷,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律师,通过关注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让法律成为老百姓维权成本最低、最有效的途径,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些是我们的社会责任。在为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是在为社会矛盾的化解,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及推动中国法制进程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代理征地拆迁维权案件过程中,我们更加了解和体会底层百姓的困苦,也激发和培育了我们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为权利而斗争,绝不只是一句口号。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出现的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还在向前发展,这种矛盾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
       有人说,中国的城市化过程其实质就是一场新圈地运动,是以剥夺农民利益、制造廉价劳动力、以扩大城市土地面积为主的伪城市化。
       中国在城市化过程中不断制造新的贫民,目前新一轮城市化中农民上楼运动方兴未艾,土地作为目前中国增值最快的资产品,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动力将农民土地转为国有在商品化开发之后谋求暴利。为此,十八大报告强调了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可获得相对公平的土地收益。
        从征地拆迁矛盾产生原因上,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不完善,比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比较滞后,修改虽早已纳入人大议程,但至今未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在立法上是个进步,但实际执行不足。
        但处理此类纠纷最大的难点在于各方力量的不对等。总体上看,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利益群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三方。在具体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多是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希望较快地、稳妥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力求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产出。被拆迁户则从自身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希望最大限度的获得补偿、安置。但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各方地位明显不平等,似乎注定了这场博弈本身充满悲壮色彩。
        下面,根据本人办案经验,谈谈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遇到的两个主要问题
    我要谈的第一个问题是司法的不独立,导致征地拆迁纠纷很难通过法律渠道定纷止争。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特点,征地拆迁案件行政干预大,对于仍以行政主导的征地拆迁,法院审判往往畏手畏脚,司法独立和法制的优越性难以发挥,甚至成为征地拆迁法律维权过程中的直接障碍,比如,普遍存在征地拆迁方面案件立案难,执行难问题。甚至有的地方,法院为避免麻烦,内部规定,凡涉征地拆迁案件,一律不予受理,为了避免当事人拿着法院的文书去上访、申诉,不出具任何不予受理的裁定。我在苏州代理的一个案件,经多次与立案庭、行政庭庭长沟通,使尽浑身解数,好话、狠话说尽,最后,庭长老实告诉我:您说的也有道理,这个案件立案审理本身对法院没有什么影响,但我们就是怕老百姓拿到判决后去上访,本来是政府的事情,结果要我们法院一次次去接访啊。
        还有一个案例,令我刻骨铭心。2011年9月28日,孙先生等村民向濉溪县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时至今日,17位农民为立案问题,数次辗转于濉溪县法院、淮北市中院、安徽省高院及各级人大之间,代理人也向法院发出律师建议函,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事实清晰、法律关系简单、法律规定明确的信息公开案件,三级法院均不予立案,不予裁定。
       更加不可理解的是:在与当事人谈话过程中,法院领导竟然说孙先生等人所主张的事情是政策问题,属于法律范围之外,并非法律问题,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我的案件记录,此案当事人及代理人向濉溪县法院申请立案共17次,向淮北市中院申请立案8次,向安徽省高院申请立案1次,并5次向两级人大申请立案监督;
    还有一个现象,就是法院立案后,为了避免当事人将案件上诉到地方政府不好掌控的上级法院,于是,片面引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违法将案件移交其下级法院来审理,这样,二审仍然在这个法院完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审行政案件的目的正是为了避免行政案件的地方保护主义及被告可能对所辖区域内法院审理案件的干涉,为原告因一审法院不能公正裁判而通过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提供一个机会。而地方法院却有选择性地视而不见。
    我要谈的第二个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 、乱作为导致征地拆迁维权难上加难。
    征地拆迁纠纷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为了规避责任,一些地方政府不依法履行规定职责,比如,在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中,本应该由国土行政部门的职责,实际上却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面操作。一些地方为了使征地顺利进行,运用违规违纪手段,利用行政权力,实行“株连”政策,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的家人和亲属都被卷进去。有的地方政府不顾中央政府和部门多次强调,利用公安介入征地拆迁,这使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很无奈。我曾经办理和正在办理的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碍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案件有十几起,实际能够定罪的却很寥寥,目的很简单,为征地拆迁动用公安、司法权利进行镇压、报复而已。实属 行政权利乱作为。
    行政权力不作为,最为明显的是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每当拆迁户遇到非法拆迁而打110求救时,出警的警官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这是政府行为,我们管不了”,警官的无奈之举显示出中国法制的悲哀。
       面对强大的公权力,老百姓往往徐选择上访这种成本低的征地拆迁维权途径。但处理征地拆迁纠纷靠信访显然不行。信访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质,但达不到良好的解决结果,反而越来越激化与地方政府矛盾。司法丧失公信力,人们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不得以选择信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的悲哀!
    由于地方政府及官员对法律尊严的漠视,由于公权力本身所固有的傲慢及破坏力,往往对群众造成伤害。律师的作用就是引导、帮助包括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依法办事。不论政府和老百姓,如果都通过法律来解决矛盾,哪怕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社会也是稳定的。
    作为在一线做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经历了太多维权事件,有的可谓惊心动魄,我将最近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几个案例与大家分享。
       (一)  2012年4月,南京当事人孙先生的房屋被非法拆毁(政府答复是拆迁公司不小心拆错了),18大前夕,孙先生在连家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去北京上访,被当地政府接回后失踪47天。签了拆迁协议后才被放出来。我坚持要为他申诉控告讨说法,当事人因对补偿安置感到满意,因此决定放弃追究。面对这种公然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作为法律人本来是只能忠实于法律,而不能用法律做妥协和交换。但在征拆维权过程中,我们往往也很无奈地选择了尊重当事人的妥协。
        (二)18大刚刚结束,山东临沂李先生的房屋在凌晨时分被当地拆迁部门组织人员非法拆毁,房内几百万的货品被掩埋。强拆的理由竟然是,年底了,拆不掉会影响拆迁人员的年终评奖。
       (三) 江苏泰州马先生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一审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开庭。马先生的房屋就位于胡锦涛主席在泰州读书时曾居住过的房屋旁边,现泰州市政府以“稻河古街区复兴改造”进行立项,在拆迁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泰州市住建局作出行政裁决,本人代理马先生对该裁决提起诉讼。在法庭辩论结束时,我向合议庭讲了这样几句话:今天是个特殊的日子,18大开幕的日子,也是本案开庭的日子,我希望法庭能够按照党指引的方向,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司法权威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前不久,收到该院判决书,拆迁裁决被撤销。这是法律的胜利,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希望!
       (四)西安案件:
    西稍门危旧房改造项目三户村民未达成拆迁协议情况下,房屋被有关部门非法拆毁,经过律师与当事人的不懈努力,公安机关 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但拆迁问题至今没有结果。春节前,我向刚刚上任的陕西省委书记赵志勇写了一封公开信,这也是没有办法的无奈之举,此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曾向有关党委、政府部门领导发律师建议函,但十之八九杳无音信。前几天,我竟然收到了陕西省纪委的电话,表示对我的公开信的关注。十八大之后,真的不一样了?
    但是,我们还不能太乐观,因为,征地拆迁形势依然严峻,司法独立、依法行政之路依旧会很漫长,但我们相信,只要在路上,就会有希望,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一点一滴的努力,为弱势群体的权益而战斗。
       那位爱讲故事的山东高密人莫言在诺贝尔文学奖颁奖典礼上讲过这样一句话:当众人都哭时,应该允许有的人不哭。当哭成为一种表演时,更应该允许有的人不哭。
    我觉得,当社会大众都将攀附权贵、追逐金钱作为成功的标志的时候,应该有人敢于为弱势群体声张正义,当一个社会还存在很多弱势群体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向他们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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