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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权利而斗争--专访京城维权律师王春刚
    发布日期:2019-04-01 22:50 浏览量 : 79

    王春刚律师简介:

        王春刚,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公益维权律师,以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见长,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权益,近年来,关注拆迁征地以及因拆迁征地引发的刑事案件,仅2013年,共援助陕西、黑龙江、广西等地的刑事案件6起。成功办理征地拆迁案件一百多件。

    四川雅安芦山地震发生后,王春刚律师被人民网选为监督中国红十字会向灾区捐助2000万救灾物资发放志愿者亲赴灾区,人民日报央视新闻频道、《法律与生活》、《齐鲁晚报》等多家媒体对王春刚律师进行了采访报道。王春刚律师针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等领域出现的监管不利、突破道德底线的关系全民健康的问题,做客凤凰网闾丘露薇主持的时政辩论性节目《全民相对论》,指出加强立法执法及改革教育、治理腐败等措施。


        采访王春刚律师预约了好长时间,王律师常年奔波全国办案,在接受采访前,王律师刚刚应凤凰视频《全民相对论》邀请,赶回北京参加了一期《互害社会如何解毒》的节目录制,稍显疲惫。

        记者:王律师您好,难得一见,最近在忙些什么?

        王:出差办案,一个事情接着一个事情,日程排的满满的,不知道什么事情能清闲下来,呵呵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目前主要办理哪类案件?

    王:刑事案件要多一些,但这几年也代理了很多征地拆迁维权的案件,觉得压力还是很大的。目前正在办理有望无罪释放北海抢劫案,该案件2007年案发,四起抢劫致两人死亡,四名被告人中先后有两人被判死刑、无期,两次被广西高院发回重审。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诉讼权利,所以,律师在刑事案件当中的作用不仅仅是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或者为受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今年就代理了几起这类案件。比较典型的有两起:哈尔滨3.14案件,吉林四平故意伤害案件。

        记者:哈尔滨3.14案被称为“暴力拆迁被诉故意毁坏财物第一案”,并在“新闻1+1”播出,且国务院纠风办重点督办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您先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情况。

        王:我认为这个案子很有政治意义。此案发生在2012年3月14日,人大会议上午刚刚闭幕,而且通过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之后温家宝总理开了一个长达三个小时的记者招待会,这个记者招待会谈到了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社会公平正义等,很多远景目标。可就在这一天晚上十点半,在黑龙江哈尔滨,零下十几度,天寒地冻,几十个蒙面人,带凶器,斧头、镐把、菜刀,大型的铲车,把人拖出来,对6户居民实施强拆,使人身、家庭财产均受到严重损害。

    在央视新闻播出后我即刻赶到现场与受害人进行了沟通,此后一直与受害人保持联系,解答受害人咨询。2013年元旦后,受害人电话告诉我,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起诉到道里区法院,请求我作为受害人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我欣然应允,并于3月17日赶赴哈尔滨,代理被害人出庭。

    记者:针对如此严重的伤害行为,您在庭审中从哪几个角度发表代理意见的?

        王:首先,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准确。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就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就犯罪构成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也认可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这一点,代理人完全赞同公诉人对本案的罪名定性意见。

        但是,对于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的财产损失金额,我们认为估价鉴定结论书以重置成本法按无照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和损坏房部位时行价格鉴定不具有合理性。被害人的房屋已建造几十年,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房屋没有证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该无照房在未经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其市场价值及拆迁补偿标准与有证房没有任何区别,对其造成毁坏的损失也不应与有照房屋有所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估价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这才是体现等价公平的原则。若对本案房屋损失鉴定,不适合采用市场比较法的,也应该按照修复、重新构造该被损房屋实际需要的费用,来认定本案损失数额。据被害人窦某所称,其本人房屋修复市场报价就达到近7万元人民币。而公诉机关认定的6受害人房屋财产损失不到三万元。

        另外,该案被告人以团伙分工形式有预谋地采取控制被害人,动用大型机械公然暴力拆毁房屋、并非法侵入住宅将对其中两位受害人从熟睡中拖到室外,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长期的心理恐惧,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本案特殊案情,给社会及受害人造成的严重影响,案发后也没有积极赔偿受害人,不应以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等情节,就对其从轻判决,更不亦适用缓刑。

    记者:吉林四平故意伤害案件是什么情况?

    王: 2012年3月16日凌晨5点左右,吉林四平市,室外气温为零下10多度,下着大雪。被害人夫妇家里的电路被切断,随后6、7个戴着黑色大口罩的中年男人强行踹开房门后从屋外冲进来,其中一个人拿着镐钯猛击被害人赵某的胳膊和头部,将60多岁的被害人打昏在地,其他人一拥而上用尼龙绳把赵某手脚捆绑。同时其妻子在上身只穿线衣下身完全赤裸的情况下从被窝里被强行拖拽到室外100米处,被强迫在寒风中冻了半个多小时,身体多处受伤,哮喘病也复发。之后,受害人的住房、仓房、暖窑、大棚被暴徒用大型机械推倒、铲平,连同价值几十万元的家庭财产被埋入废墟。

    经医院做CT检查,受害人赵某腰脊有三处骨折、小腿骨折,司法鉴定为两处轻伤。妻子后背、臀部严重擦伤,哮喘病再次加重。

    发生在吉林四平的这起案件,在庭审中,一直被对方认定是“政府行为”,但是公诉机关却未提供负责该事件的相关负责人的真实身份及政府决定实施强拆并委托房地产公司实施强拆的书面材料。

        记者:针对所谓的“政府行为”,请您从专业角度做一下评论。

        王:对涉案强拆行为性质,当地公检法机关各方有意回避,认为强拆是否合法与本案无关。而我们认为本案中强拆行为的性质,对于认定罪与非罪至关重要。本案若属于政府合法强拆,则被告人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受害人的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妨害公务。究竟是政府行为还是联合作假推卸责任,不言而喻。并且此次“强拆”,法院没有到现场,也没有裁定由政府来实施强拆,认定本事件是由政府实施的强拆没有合法依据。


        记者:您说西安有一个比较“荒唐”的案子,也是刑事案件吗?为什么说这个案件比较“荒唐”?

    王:今年5月31日,我在北京大学的一场讲座中,给北大法学院的同学们介绍过这个案子,标题定为“阻止强拆的言词获罪,标志正义底线在沦陷”。

        这个案子也是由强拆引起的刑事案件,只因为拆迁维权的代表人李某对“城改办”的人说过一句“如果敢来强拆,我就抱着挖掘机同归于尽”的“狠话”、就被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批准逮捕。

    从专业角度来看,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要有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后果方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还要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众心理恐慌为条件。

        李某的几句“狠话”究竟编造、故意传播了什么虚假恐怖信息?让哪些人感到“恐怖”,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此种情况可定罪,那么,全国每一个征地拆迁项目,都不知道要关押多少人,判刑多少人!公民捍卫自身的私有财产,让非法拆迁者感到害怕,这是再正常的事情不过,刑法还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何以公民表示要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变成了犯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我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依法会见了李某,并申请取保候审,在网上也对该案进行了披露。李某目前已经获释。

        记者:作为一名知名的刑辩律师、全国著名的公益维权律师,您这些年来在办理刑事案件以及代理弱势群体维权的过程中,一定有很多感悟吧?

    王:是的。现实中,无论在对媒体的话语权的掌控上,或者其他舆论的引导上,政府都是最有权威的,公权力也是罪最强势的。老百姓应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有正义感、有良知的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方便谈谈您做无罪辩护的“北海”案吗?

    王:可以。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天,我代理的2007年北海系列抢劫致人死亡案件的被告人之一香杰武“回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12月26日,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至此,历时6年,曾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的命案嫌疑人洗脱罪名,终获自由。 

                               

         案件大致是这样的:2007年1月至3月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先后发生5起摩托车司机被劫案,其中司机杨贵崇、马海涛被抢劫致死。北海警方在对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王勋进行审讯时,王勋“检举”其远房表兄陈虎及绰号为“光头佬”、“乌痣九”的几个人与他共同实施了上述抢劫摩托车司机案。但对于到底谁是“光头佬”和“乌痣九”,无论是王勋还是之后被抓捕的陈虎,均不知他们的真实姓名和住址。不过北海警方认定,庞宗祥即是“光头佬”,香杰武为“乌痣九”。 
    

    2008年10月23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北刑初字第31号一审判决,认定陈虎、庞宗祥参与四起抢劫,判处陈虎死刑、庞宗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勋有期徒刑9年。  陈虎、庞宗祥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仍然判处陈虎死刑、庞宗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0年5月6日,陈虎、庞宗祥不服该案重审判决,再次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11月23日、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北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庭审理后,于   2011年12月8日第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北海中院人民法院重审。 
    

    在此案再度发回重审后,一直被警方认为“在逃”的“乌痣九”—香杰武这才获知自己被网上通缉了。以为“警方弄错了”的香杰武于2011年12月13日,主动到北海市合浦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说明情况,声明自己没做过违法犯罪的事,要求警方撤销对他的通缉。但让香杰武始料不及的是,北海警方在对香杰武到案陈述制作笔录后将其逮捕。在警方此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材料中记录,香杰武的另外两次询问笔录对其参与2007年1月8日和1月10日的两起北海抢劫案(其中发生于1月8日的抢劫致摩托车司机杨贵崇死亡)是“供认不讳”。 2012年8月27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香杰武自动投案”。 

                                        

    我第一次到北海市,约定与被告人香杰武的亲属见面时。一直为哥哥香杰武奔走的香小丽从广东赶回来,含着眼泪向我讲述哥哥摊上这个事情对于全家来说不外乎是一场灾难。香小丽滔滔不绝地讲着他们的兄妹情,讲着哥哥的冤屈,讲着父母的年迈,讲着其他家在农村的兄弟姐妹的无能为力,并向我表示,就算她自己再难也要帮助哥哥讨回公道的决心。当香小丽停止讲述,满怀希望地向我询问案件的结果时,我只能回答她“我会尽力”的。 
    

    我无法向这个渴望还哥哥清白的女孩解释,作为刑案律师,在决定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命案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时,有时要比法官判案更谨慎。我除了通过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有时也需要各种验证后的内心确信。毕竟面对无辜受害者的惨死以及被害人家属的哀痛,我在内心中更希望真凶锁定,控方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犯罪,以法律之威严,告慰受害人亡灵。 
   

    但在香杰武等人涉案的一系列抢劫致人死亡案中,我反复查阅案卷材料,竟未发现一件直接证据,比如案发现场留下的足迹、血迹、毛发、物品,甚至除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外,竟然连各被告人之间是如何预谋实施犯罪,几次抢劫作案前如何取得联系等一些最简单也最容易获取的证据,控方都没有提供。而在一审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判决书中均以“各被告人供述高度一致”,既“足以认定犯罪”的表述作为定罪依据。 

                                    

        我赶到北海市看守所会见香杰武,见到这个80后的年轻人,长相清秀,反应灵敏。香杰武向我详细讲述了自己与该案“主犯”陈虎的相识过程及他们之间仅有的几次接触。香杰武坚称自己在案发前后一直在北海市,先是在工地打工,后来还和老婆一起在北海市的某市场卖水果。警察一直没有找过他,是他自己听说被网上通缉后才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因为他根本没有参与抢劫。 
    

    为了慎重起见,对于被告人在几起案件案发前后的行踪、如何主动“投案”等细节,我均反复询问、比对。为了增强自己的“内心确信”,我甚至还煞有介事地告诫被告人“如果说谎的话,现在的技术手段是完全可以测出来的,那样反倒对自己不利,所以必须讲实话”。 
    

    经过反复研究,我确认这确是一起假案。几个被告人均称被从看守所“外提”,遭到刑讯逼供,甚至对于刑讯逼供的具体细节,各被告人的陈述竟“高度一致”。在没有串供可能的情况下,对于如何刑讯的细节,几个被告人无论如何也不会编得如此“一致”。 
    

    第二次到北海,被告人的妹妹带着自己的父亲来见我。老人高高的身材,神情落寞,显得很苍老。由于不会讲普通话,我无法与香父沟通,他只是握着我的手,很久不放开。 
    

    这一次,因为北海中级人民法院迟迟不开庭,我与另外几名律师不得不亲自去法院询问。该案主审法官叶庭长接待了我们,表示他们正在与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协调汇报,预计可能会有一个令我们意外的惊喜。 
之后,我再次赶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香杰武告诉我,前一段时间,检察院来人讯问他,主要问他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我也告诉他,律师已经与法官见面,希望能早点有结果,这么久都过来了,让他再耐心点。 
    

    此后很长时间没有得到法院的消息。到了2013年9月末,我接到叶庭长的电话,他表示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经再次请示上级,决定延期审理。法官在电话里耐心解释,言辞恳切,我也表示希望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再后来,还是不断地研究案情,不断地沟通、发信、抗议、呼吁 …… 

                                      

    22日晚上,香杰武被释放!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叶庭长打电话告知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 
2013年12月26日,在辩护人多次据理力争下,北海市检察院以“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蒙冤身陷囹圄的被告人及家人在欢呼胜利,他们没有一点儿的仇恨或者想要谁承担责任的表示,他们要的只是获得自由不被冤枉错判,就这么简单。然而我却没有太多的欣喜,心情反而沉重。为了香杰武们的回家之路不再如此漫长,为了正义不再迟来,必须从制度上不断健全和完善,保障冤假错案不再发生,这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坚守和不懈努力。

       记者:您认为怎样才能做一个合格的律师?

        王: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坚守法律底线,这一点不能突破,当事人利益无小事,特别刑事案件律师,关乎他人生命自由权利,更应当勤勉敬业、秉持操守。另外,除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之外,还应当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有些事情,虽然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我觉得作为一个公民,社会责任应当承担。比如,我从去年开始代理被成为北京首例餐馆向未成年人售酒,未成年人酒后斗殴打成植物人,餐馆被诉赔偿案。尽管我代理餐馆业主应诉,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内心非常沉重,对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组织法律专家及各界人士在北大召开研讨会并发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倡议书,同时带头社会向该案件中受害人捐款。我觉得这是一种社会责任。

        记者:最后,您有什么最想说的话?

    王:律师应该有良知、有担当,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我非常喜欢美国著名律师丹诺的名言:“在这场弱者与强者的伟大战斗中,只要我的气息尚在,我将永远站在弱者的一边。”,这也是我终身追求的信条。

    记者:谢谢您王律师,感谢您接受我的采访,也祝愿您为更多的需要帮助的人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王:谢谢!!


      (本文已入编法律出版社《中国当代优秀刑民律师辩护实务》一书,编辑:闫源,总发行: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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