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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陈的猪场
    发布日期:2019-03-25 09:57 浏览量 : 42

    老陈,名叫陈宝权,安徽马鞍山人。老陈是老实人,爱抽烟,偶尔喝点小酒。老陈没有文化,只读过三年书,讲不出更多的道理。40多岁得老陈从没离开过当地,没坐过火车。他说不知道外边什么样子,住店怎么个住法。

    就是这么一个老实人,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一家人辛辛苦苦经营了近十年的养猪场怎么说没就没了。除了养猪他不知道自己还能干什么,他要养活一双儿女,养活年迈的父母及岳父岳母。

    政府先是搞突袭,趁着老陈不在家,妻女无力反抗,强行把2600多平米的楼房顷刻间拆毁,养猪场得各种设备、物品都被毁坏掩埋。政府的人说了,补偿的事情拆完再算吧。可是等拆过以后,政府的人却又说:你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在航拍图上有。就给你补偿这么多(70万),已经很照顾你了。

    老陈想,这算是什么政府啊,跟强盗抢劫有什么不一样。

    来自当地政府网站的报道文章:拆除违建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以下是当地政府网站对于拆迁事件的报道:

    12月20日上午,雨山区多部门联合执法,拆除位于佳山乡印山村的3户违法建设,面积约2500㎡,有力的推动了该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该3户建设分别位于雨山区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微山花园项目和鑫福花园项目用地范围内,属于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已对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但3户均不予以配合。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重点工程顺利推进,该区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主要领导亲临现场调度指挥,组织行政执法局、土地征迁局、佳山乡以及公安人员共100余人,大型机械3台,整个拆除工作进展顺利。

    多方求助未果

    事件发生后,老陈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求助,求助信内容如下:

    本人是雨山区佳山乡印山村村民,自1997年起,本人及兄长陈定文共同进行生猪养殖,规模不断扩大,改扩建养殖场地、购置先进的配套设备,并办理了经营执照等手续。截至2001年,宝权养殖场共拥有用于居住及养殖等预制顶浇制楼等房屋面积2600平方米,占地面积1000余平方米,每槽(每饲养周期)可出栏生猪400余头,我们兄弟及父母子女共9口人在此居住生活、以此为生,并解决了其他十几名劳动力就业,也为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及菜篮子工程作出了贡献。

    自2009年印山村村开始征迁工作,宝权养殖场积极配合征迁,在征迁办要求下,主动将场内未出栏生猪300多头低价处理,给猪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全家人从此失去了生活经济来源,可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却迟迟没有人出面找我们进行协商。

    2010年12月20日,在没有任何通知及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区、乡及村三级拆迁负责人组织行政执法、公安及社会闲散人员将宝泉养殖场强拆,房屋被夷为平地,场内设备、物品悉被破坏。事件发生后,虽经多方奔走求助,但政府拆迁方没有对这起非法拆迁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仅仅答应给予委托人不足80万元的补偿。而这笔补偿款就连被毁坏的养殖场的机械设备、经营损失及建房人工费都无法弥补,更不要说对房屋赔偿、土地补偿及养殖场的安置费用。

    难道政府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就强拆人家房子?还记得温总理讲要“依法行政”吗?我国《宪法》及《物权法》等法律均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对城乡建设、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取得及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地方性文件等对征地拆迁程序及补偿安置标准也做了较明确的规定。宝权养殖场的设立及经营,包括其用于居住和养殖的房屋等均应得到合法的补偿安置,对相关事宜应该依法认定及赔付。强拆(或者称“偷拆”)行为无疑极其野蛮,严重违法,这是某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差及急功近利心理的反应。

    跪求领导责成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律师介入维权,向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寄送律师函

    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市征地拆迁律师团王春刚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调查分析,首先向马鞍山市政府相关部门寄送了律师函,希望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尽最大可能化解矛盾,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致于对政府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

    通过委托人陈述及查看相关证据材料,代理律师对本案事实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为尽快解决争议,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希望能为该拆迁争议的圆满解决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

    一、本案基本事实情况。

    委托人陈宝权一家1994年迁入佳山乡印山村,成为万村村民组成员,1997年起,委托人及其兄长陈定文共同进行生猪养殖,规模不断扩大,改扩建养殖场地、购置先进的配套设备,并办理了经营执照等手续。截至2001年,宝权养殖场共拥有用于居住及养殖等预制顶浇制楼等房屋面积2600平方米,占地面积1000余平方米,每槽(每饲养周期)可出栏生猪400余头,陈家兄弟及其父母子女共9口人在此居住生活、以此为生,并解决了其他十几名劳动力就业,也为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及菜篮子工程作出了贡献。

    自2009年该村开始征迁工作,宝权养殖场积极配合征迁,在征迁办要求下,主动将场内未出栏生猪300多头低价处理,给猪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全家人从此失去了生活经济来源,可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却迟迟没有人出面找委托人陈宝权进行协商。

    2010年12月20日,在没有任何通知及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区、乡及村三级拆迁负责人组织行政执法、公安及社会闲散人员将宝泉养殖场被强拆,房屋被夷为平地,场内设备、物品悉被破坏。据委托人反映,其养殖场被强拆是因为政府组织强拆阳湖花园项目用地的被拆迁户鲁华洋,由于被拆迁人在现场播洒汽油相对抗,拆迁对见无法实施强拆,声势浩大的拆迁队伍就撤到委托人养殖场附近,并对毫无防范的宝权养殖场实施了非法偷拆。

    事件发生后,虽经委托人多方奔走求助,但政府拆迁方没有对这起非法拆迁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仅仅答应给予委托人80多万元的补偿。而这笔补偿款就连被毁坏的养殖场的机械设备、经营损失及建房人工费都无法弥补,更不要说对房屋赔偿、土地补偿及养殖场的安置费用。

    二、对解决争议的律师建议。

    我国《宪法》及《物权法》等法律均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对城乡建设、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取得及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地方性文件等对征地拆迁程序及补偿安置标准也做了较明确的规定。委托人的宝权养殖场得设立及经营,包括其用于居住和养殖的房屋等均应得到合法的补偿安置,对相关事宜应该依法认定及赔付。强拆(或者称“偷拆”行为无疑极其野蛮,严重

    违法,这是某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差及急功近利心理的反应。

    我们建议贵府能够尽早介入此争议事件,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合理圆满的解决。否则,我们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温总理所说的“让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也将无法实现。

    对此问题的解决,律所及代理律师将继续关注,并将通过法律途径去实现委托人的合理诉求。并希望建立一个协调沟通的平台,以促进争议问题在和谐的氛围下得到圆满解决。遗憾的是,律师的建议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任何回应。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然违法

    2011年7月6日,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老陈及代理律师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行政诉讼立案材料,老陈从网上得知,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纠正行政权力的野蛮滥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该在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想不到的是,递交诉讼材料后,老陈多次到法院询问,但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准确地说,马鞍山市中院还是有答复的。立案庭唐庭长讲“政府搞征拆是头等大事,我们就是为政府服务”(多么负责任啊,为政府服务本无可厚非,但是否也包括为政府的违法行为服务呢?只为政府服务不为老百姓服务?)

    唐庭长还讲“不要搞了,回家好好培养小孩学习,初了这事外,你要到这边来我热烈欢迎。我干了七年立案庭长,当大官发大财的遇到多了,世事难平,象你这种(案子)没有立过一次,安徽省都没有……就算我求你了!”(看把人家大庭长逼的,立不立案本由法院决定吗,现在反倒求当事人了!人家干了七年的庭长,象我这种告政府的案子一次都没立过,可谓严防死守,滴水不漏,全心全意配合政府工作啊!2600多平米的楼房,十几年的养殖企业,强拆前及强拆后没有认定甚至没有人提过一次违章,难道在没有任何手续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随意强拆?难道事后单方承诺给予七、八十万的赔偿能够弥补损失?财产被毁待业在家,拿什么培养小孩?敬爱的人民政府,敬爱的唐庭长啊!请降低到普通百姓的高度来想一想!)

    唐庭长还说“律师他妈的就是骗子,,只拿钱不管事,你听他话啊!”,党和国家对律师的定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如果没有律师,公权力如何制衡?律师给某些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困扰和麻烦,导致其如此评价。

    老陈按照律师的祝福,要求法院如果不受理就给下个裁定,唐庭长异常坚决地说“我一个字都不会给你下的”

    对征地批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7月7日公开了“皖政地(2008)174号《关于马鞍山市2008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针对该征地批文,老陈的代理人王春刚律师依法代理委托人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具体理由为:征地涉及到申请人和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和房屋,征地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申请人和村民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而本案征地程序严重违法,纯属滥用职权,枉法行政,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1、无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

    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中根本就没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和应当附具的材料。事实上系马鞍山政府一手主导的征地行为。

    2、被申请人提供的“《安置途径告知书》”及“《回证说明》”均为提前伪造或征地后补充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及真实性。另外,未将拟征地情况向申请人及村民公告,仅告知了村里的办公室或村民委员会,剥夺了申请人的预征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九):“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提供了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出示的三份《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08第8号、2008年第9号、2008年第10号)及三份《回证说明》(马鞍山市三村管理办公室,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三姚村民委员会、雨山区佳山乡印山村民委员会),但是从证据的审查角度讲,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理由为:(1)来源不合法。被申请人既不能证明“三份告知书”通过何种方式送达给三个村民委员会,又不能证明以何种途径收到三份《回证说明》。(2)时间、内容过于巧合。三个村庄的户数、人数、征地面积等情况各不相同,怎么可能在同一天作出(除了征地面积不相同)几乎从形式到内容完全一致的《回证说明》。(3)《回证说明》与本案无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而不是“村办公室”或“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提供《回证说明》不但不能证明村民已经看到《回证说明》,恰恰说明村民没有收到。因为《回证说明》上仅有村办公室或村委会盖章,没有村民亲自签名,无法证明村民已经知情确认,所以《回证说明》与本案无关。

    3、因三份《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均存在伪造的情形,所以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也未将调查结果交申请人及村民进行确认。

    伪造之处为:(1)登记户数与实际签名人数不符合。三份《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之“征地、拆迁涉及到的农户签名”一栏中,登记的户数分别为:25户、28户、14户,而实际签名的户数依次分别为:31户、32户、24户。(2)笔迹相似,出自一人或两人之手。更为可笑的是,该表中“刘天宝”本人已经证实不是其本人笔迹,其本人及家人均没有签过字,但是“刘天宝”三个字竟赫然出现在此表中。另外,该表中也没有本案申请人陈宝权及其任何家属的签名。值得注意的是,对此情况,申请人曾于2011年9月29日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规定向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但是复议机关未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复议机关根本就不敢进行笔迹鉴定,生怕《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中签名笔迹相同的真相败露。

    很明显,被申请人提交的《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系伪造的,根本就谈不上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交申请人及农户的确认。事实上,相关部门也从未将调查结果交申请人及村民确认。由此可知,被申请人在作出征地行为之前,相关部门根本就未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也未将调查结果交申请人及村民进行确认。

    4、征地前后均未组织征地听证。

    (1)未组织征地前的听证,未告知申请人及村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被申请人在整个征地程序中,未将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公告,也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

    (2)征地之后未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行为至今未进行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也未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剥夺了申请人的报批参与权。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该规定赋予了申请人参与征地报批的权利。但本案中,因被诉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调查结果确认权,也就彻底剥夺了申请人的参与报批权。

    6、未进行征地公告,剥夺申请人的征地知情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相关部门已经依法进行了征地公告。而实际上,被申请人至今也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征地知情权。

    7、被申请人提交《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不能替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本案征地没有关联性,所以被申请人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听取申请人和村民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本案中,申请人至今未见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中也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见被申请人至今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就不可能听取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8、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

    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本案征地符合马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任何相关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贵府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

    总之,被申请人的征地行为不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是出于商业的目的;没有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也未对申请人和村民进行征地安置、补偿;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城市规划。

    向安徽省高院的诉讼

    2011年7月20日,在王春刚律师的指导下,老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下是老陈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

    原告是雨山区佳山乡印山村村民,自1997年起即开始在该村从事生猪饲养,拥有2600多平方米的居住及养殖用房,并办理了“宝权养殖场”营业执照。

    2010年12月20日,被告在没有任何通知、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宝泉养殖场房屋全部拆除,房屋夷为平地,场内设备、物品悉被掩埋和毁坏。

    原告认为,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1年7月5日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次日收到原告诉讼材料,但至今未予立案,也没有做出裁定。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同时,代理人向安徽省高院快递了律师建议函。

    致高院的律师函

    律师对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基本意见: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

    我国《宪法》及《物权法》等法律均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对城乡建设、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取得、认定、处理等均有明确规定,中央、地方性文件等对征地拆迁程序及补偿安置标准也做出了规定。委托人的宝权养殖场的设立及经营,包括其用于居住和养殖的房屋等依法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而不是在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强拆,该行为无疑极其野蛮,严重严重

    违法,这是某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差及急功近利思想的反应。

    2、法院应依法受理该案。

    2011年7月20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应当由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故,贵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选择自行审理。经向贵院询问,贵院称:已经该案件转给马鞍山市中院,但马鞍山市中院却否认其收到了高院转交的诉讼材料,并至今拒绝立案,也没有任何答复。

    贵院所称的“转交中院处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移交中院通知其受理?还是任由其处理?

    代理人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最好途径。我们深知,某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因监管不力的滥用和霸道,司法权因种种阻力无奈不作为的局面,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维权之路如漫漫长夜,但我们仍然相信法律,深信希望就在前方。

    目前,老陈及代理律师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安徽省人民政府针对征地批文作出复议决定后,老陈已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老陈也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并对此案件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我们期待着老陈的拆迁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关注老实人陈宝权,关注老陈的拆迁问题,也就是关注中国法律,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老实的老陈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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