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全国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团专业的征地补偿,征地拆迁律师.咨询电话:18611313445
百度地图-网站地图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征地补偿-征地拆迁-拆迁律师

  • 征地补偿-征地拆迁-拆迁律师

  • 当前位置:新翰征地补偿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 > 拆迁政策 > 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力 >
    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力
    发布日期:2019-03-22 15:57 浏览量 : 43

    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力

    (1)依法获得安置或者补偿的权利,在拆迁人不能一次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有权利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

    (2)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拆迁行政诉讼法中,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房屋拆迁许可证、限期拆迁决定书等等);

    (4)对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利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5)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6)与拆迁人协商,就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金额、周转用房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利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

    (7)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主管机关所作的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权利向在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8)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助费;

    (9)不服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11)因拆迁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拆迁协议时,有权利就有关的事宜申请有关部门解决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12)其他依享有权利。

     


    上一篇:在拆迁过程中,何为产权调换?
    下一篇:面对非法征地还须重拳出击

    相关新闻
    首页 |关于新翰 |资深律师团 |征地拆迁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联系我们 |
    cache
    Processed in 0.006996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