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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行政复议撤销征地批文
    发布日期:2019-03-22 15:20 浏览量 : 44

    2010年10月下旬,四位远道而来的访客走进律所的会客室。王春刚律师与张志同律师接待了这四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宫涵村(2010年进行“村改居”,现已更名为“宫涵居委会”)村民,了解了他们辛酸的“征地拆迁史”:

    2010年7月16日,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发《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于7月19日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准许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引凤路北延工程”项目拆迁。

    这一拆迁公告在宫涵村的影响可谓之“一石激起千层浪”,因为村民们从公告上得知拆迁补偿价低廉,而宫涵村占据的是海陵区的黄金地段,毗邻古典名著《桃花扇》诞生之地——三水湾风景区与泰州市重要的旅游餐饮商业中心区“老街”,实属“风水宝地”,说不上寸土成金也给够得上价值不菲(均价每平方米逾万元)。更让人们义愤填膺的是,“引凤路北延工程”的实际用意是建设高档商务会馆,其后续利润空间之大可想而知。

    充满了欺瞒色彩和利益聚敛基调的“引凤路北延工程”项目动迁伊始就遭到了宫涵村村民们的尖锐对抗:人们以贴标语、拉横幅甚至于动用暴力的方式两次阻挠入户勘测评估,也拒绝与拆迁人谈判。最终,胡先生等四户决定化被动为主动,赴京寻找最好的拆迁维权律师,以打好这场轰轰烈烈又无硝烟弥漫的保家维权之战。

    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接受了葛一航等四户的郑重委托,并快速而稳健地投入到这场新的维权之战。

    追根溯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当前阶段,集体土地拆迁总是显得不伦不类,因为几乎找不到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而现实中集体土地拆迁又以燎原之势迅速蔓延。也因如此,各式各样的集体土地拆迁方式层出不穷。在泰州一带,常见的集体土地拆迁模式是: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由其向建设单位核发《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许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这种制度的设立涉嫌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让拆迁户们不知所措。

    不过,对于经验丰富的张志同律师和王春刚律师而言,泰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模式及其隐性违法点早已熟稔于心。因此,二律师介入后即决定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第一维权方针,进而以获取的有关信息为案件突破口。2010年10月末,在二位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四位当事人分别向政府申请了公开“引凤路北延工程”项目的征地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三项文件。同年11月上、中旬,先后收到了征地文件与立项文件的答复。至此,“引凤路北延工程”拆迁项目的深层次信息战已经成功实现了“有限变无限”的更迭。

    抽薪止沸—提起征地批文复议

    正所谓“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处理事关重大的复杂问题时,应当先抓关键部分。秉持这样的战略思想,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开始仔细研究征地文件《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试图找到有利于维权方案的蛛丝马迹——只要确认征地属违法,拆迁的合法性就成了永恒的空中楼阁,没有继续存在的根基。

    天道酬勤,在二律师的视觉搜罗下,《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诞生过程中的“致命缺陷”被一一掌握,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于2010年11月下旬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违法重重的《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

    一槌定音——行政复议获支持

    为打破静谧格局,久经征地拆迁维权沙场的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再度出击,意欲拓深维权力度。二位律师先后多次通过电话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沟《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行政复议一案的受理、调查、听证等问题。

    皇天不负有心人,张、王二位律师对法与理的执着最终引起了复议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了突破性成果,江苏省人民政府指派法制处及国土资源厅办案人员亲自到泰州市海陵区对拆迁双方进行现场调查。

    获悉此消息后,以审慎办案风格著称的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不辞辛劳赶赴泰州,全程陪同委托人参加了调查过程,帮助其言简意赅地发表意见,而且还收获了新的维权筹码——二律师在调查人员出示的涉案征地报批材料(“一书三方案”)中,发现“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上有两位委托人的签名系模仿伪造。顺着这一惊人发现,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流星飞电地对其他十几位签名的村民也进行了调查核实,结果显示,多数村民也遭遇了“被签名”的命运。

    打击违法是不容置疑的第一要义,结合新发现,张、王二律师很快向复议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对“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上的农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2011年2月16日,委托人打电话给两位代理律师,欣喜地二律师,已经收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对征地报批材料中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宫涵村土地材料存在伪造被征地农户签名的情况予以了确认,并依法撤销了《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

    征地批文被撤,胡先生等委托人脚下的土地仍然是集体土地。标志着引凤路北延工程”项目拆迁一日不重新办理合法的征地手续,就一日没有拆迁用地的可能……

    【律师说法】

    本案是撤销违法征地批文,进而阻止一场违法拆迁的典范。而本案中涉案征地批文所存在的征地程序违法、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征地不补充耕地地等违法问题在实践中也是较为多发的,因此,特对征地事由、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等做一遍详细的梳理,以供读者朋友得到精细的法律认知:

    首先,关于征地程序,《土地管理法》给出了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与《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则分别给出了详细规定。

    2010年10月下旬,四位远道而来的访客走进律所的会客室。王春刚律师与张志同律师接待了这四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宫涵村(2010年进行“村改居”,现已更名为“宫涵居委会”)村民,了解了他们辛酸的“征地拆迁史”:

    2010年7月16日,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发《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于7月19日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准许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引凤路北延工程”项目拆迁。

    这一拆迁公告在宫涵村的影响可谓之“一石激起千层浪”,因为村民们从公告上得知拆迁补偿价低廉,而宫涵村占据的是海陵区的黄金地段,毗邻古典名著《桃花扇》诞生之地——三水湾风景区与泰州市重要的旅游餐饮商业中心区“老街”,实属“风水宝地”,说不上寸土成金也给够得上价值不菲(均价每平方米逾万元)。更让人们义愤填膺的是,“引凤路北延工程”的实际用意是建设高档商务会馆,其后续利润空间之大可想而知。

    充满了欺瞒色彩和利益聚敛基调的“引凤路北延工程”项目动迁伊始就遭到了宫涵村村民们的尖锐对抗:人们以贴标语、拉横幅甚至于动用暴力的方式两次阻挠入户勘测评估,也拒绝与拆迁人谈判。最终,胡先生等四户决定化被动为主动,赴京寻找最好的拆迁维权律师,以打好这场轰轰烈烈又无硝烟弥漫的保家维权之战。

    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接受了葛一航等四户的郑重委托,并快速而稳健地投入到这场新的维权之战。

    追根溯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当前阶段,集体土地拆迁总是显得不伦不类,因为几乎找不到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而现实中集体土地拆迁又以燎原之势迅速蔓延。也因如此,各式各样的集体土地拆迁方式层出不穷。在泰州一带,常见的集体土地拆迁模式是: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由其向建设单位核发《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许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这种制度的设立涉嫌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让拆迁户们不知所措。

    不过,对于经验丰富的张志同律师和王春刚律师而言,泰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模式及其隐性违法点早已熟稔于心。因此,二律师介入后即决定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第一维权方针,进而以获取的有关信息为案件突破口。2010年10月末,在二位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四位当事人分别向政府申请了公开“引凤路北延工程”项目的征地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三项文件。同年11月上、中旬,先后收到了征地文件与立项文件的答复。至此,“引凤路北延工程”拆迁项目的深层次信息战已经成功实现了“有限变无限”的更迭。

    抽薪止沸—提起征地批文复议

    正所谓“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处理事关重大的复杂问题时,应当先抓关键部分。秉持这样的战略思想,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开始仔细研究征地文件《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试图找到有利于维权方案的蛛丝马迹——只要确认征地属违法,拆迁的合法性就成了永恒的空中楼阁,没有继续存在的根基。

    天道酬勤,在二律师的视觉搜罗下,《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诞生过程中的“致命缺陷”被一一掌握,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于2010年11月下旬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违法重重的《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

    一槌定音——行政复议获支持

    为打破静谧格局,久经征地拆迁维权沙场的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再度出击,意欲拓深维权力度。二位律师先后多次通过电话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沟《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行政复议一案的受理、调查、听证等问题。

    皇天不负有心人,张、王二位律师对法与理的执着最终引起了复议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了突破性成果,江苏省人民政府指派法制处及国土资源厅办案人员亲自到泰州市海陵区对拆迁双方进行现场调查。

    获悉此消息后,以审慎办案风格著称的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不辞辛劳赶赴泰州,全程陪同委托人参加了调查过程,帮助其言简意赅地发表意见,而且还收获了新的维权筹码——二律师在调查人员出示的涉案征地报批材料(“一书三方案”)中,发现“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上有两位委托人的签名系模仿伪造。顺着这一惊人发现,张志同律师与王春刚律师流星飞电地对其他十几位签名的村民也进行了调查核实,结果显示,多数村民也遭遇了“被签名”的命运。

    打击违法是不容置疑的第一要义,结合新发现,张、王二律师很快向复议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对“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上的农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2011年2月16日,委托人打电话给两位代理律师,欣喜地二律师,已经收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对征地报批材料中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宫涵村土地材料存在伪造被征地农户签名的情况予以了确认,并依法撤销了《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

    征地批文被撤,胡先生等委托人脚下的土地仍然是集体土地。标志着引凤路北延工程”项目拆迁一日不重新办理合法的征地手续,就一日没有拆迁用地的可能……

    【律师说法】

    本案是撤销违法征地批文,进而阻止一场违法拆迁的典范。而本案中涉案征地批文所存在的征地程序违法、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征地不补充耕地地等违法问题在实践中也是较为多发的,因此,特对征地事由、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等做一遍详细的梳理,以供读者朋友得到精细的法律认知:

    首先,关于征地程序,《土地管理法》给出了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与《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则分别给出了详细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专门针对征地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依前述规定可知,征地绝对不能暗箱操作,而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程序违法的征地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关于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要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再者,关于征地要做到占补平衡的问题,很多法律规范都做出了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全篇内容分别从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督查、动态监测等四个方面强调了征收耕地时的占补平衡要求;《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应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

    就征地拆迁来说,哪里有可预见的利益,哪里就会有开发商的铲车;而哪里有开发商的影子,往往就可能有预备联合开发商绑架老百姓利益的地方政府部门。就此来看,GDP上涨过程里,老百姓俨然就是那一群群忍辱负重的挑山工,没有他们的“贡献”,GDP几乎不能一路向上攀升。可是,建筑在百姓汗水与泪水基础上的GDP先天性的“营养不足”,想必难保证可持续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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